各二级学院:
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自查自纠工作的紧急通知》(教助中心〔2023〕41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3〕2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确保评定公平公正,现就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工作内容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是否严格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23〕16号)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1.组织机构:院(系)是否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是否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中是否包含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
2.认定原则:是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是否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是否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是否存在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的现象;是否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3.工作程序:是否综合采用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开展年级(专业或班级)民主评议时,评议小组成员是否均在场;认定结果是否在适当范围内,是否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是否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是否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二)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
1.是否严格按照《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和《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振兴教育帮扶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2)21号)做好特殊困难群体资助工作。
2.是否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重点予以保障,结合实际给予较高档次(标准)资助;是否对防止返贫动态监测中“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家庭的学生予以关注,及时纳入资助保障范围;是否存在老师、班干部操控评定结果、截留资助资金的现象;是否存在评定流于形式、轮流坐庄的现象。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
1.是否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做好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
2.是否按学期或按月足额发放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是否按学期或按月足额向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发放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意识,高度重视自查自纠工作。请各二级学院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定,结合《关于开展我校2023-2024学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找出真正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
(二)加强教育引导,深入开展资助育人工作。请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引导,开展有温度的资助育人工作,重视网络舆情,完善工作方式,妥善化解矛盾。要针对学生的个性差异,为学生量身定制育人计划,帮助他们顺利融入校园、融入社会、成长成才。要引导学生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树立理性消费的观念,不盲目攀比,不贪图享乐,不追求奢侈消费。
(三)加强对受助学生家庭的政策宣传。请二级学院于11月30日前以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100%告知学生和家长2023-2024学年享受国家助学金等级和发放金额。按照上级文件规定,一等国家助学金4300元/人/年,二等助学金3300元/人/年,三等助学金2300元/人/年,分秋季期和春季期两次发放,秋季学期发放相应等级金额的一半。
(四)按时报送总结,系统梳理自查自纠情况。各二级学院要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形成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自查自纠工作整体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方面,并于11月24日前经学院主要领导签字并盖章后上交纸质版到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同时上交电子版。
联系人及电话:高老师,0771-22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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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3日